中国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双边投资条约投资争议解决机制分析——以ICSID管辖案件范围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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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晓红.中国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双边投资条约投资争议解决机制分析——以ICSID管辖案件范围为例[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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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晓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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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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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与俄罗斯双边投资条约允许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议提交"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仲裁方式解决,并突破了"限于征收补偿额争议"的声明范围.鉴于中国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中的投资状况,中国与其他成员国的双边投资条约应借鉴中俄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议解决机制条款加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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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上海合作组织 投资争议 解决机制 华盛顿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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