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及其证据排除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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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琼.视听资料及其证据排除规则[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8,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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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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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四川成都,61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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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法定证据形式之一的视听资料,是与争议事实的发生过程同步产生的照片、录音和录像;影响视听资料证明能力的主要因素包括获得该证据的具体情形,采纳该证据的目的和使用该证据的程序的性质,应当依据具体情形分类确定视听资料的证明能力.关于非私人场所或获得全部当事人同意的关于私人场所的视听资料,具有证明能力.利用公权力制作的关于私人场所的视听资料,可能侵害公民通讯秘密权或隐私权,法官应遵循合法、权衡的原则限制其证明能力.在民事诉讼中,由当事人亲自制作的关于私人场所的视听资料,若没有被非法宣扬,具有证明能力,反之,不具有证明能力;由非当事人制作的此类视听资料,不具有证明能力;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应当权衡侵害他人权利的此类视听资料的证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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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视听资料 同步产生 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种类 证明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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