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基本构设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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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铭,李国莉.我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基本构设分析[J].学术交流,2012(6):4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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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铭 李国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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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2. 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黑龙江大庆,163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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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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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合意型司法的一种,属于司法交易行为。鉴于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和司法状况,对于污点证人的豁免应采取刑事责任豁免的方式,证据使用豁免无法达到良好的效果。对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适用案件的范围方面不宜有限制,应将污点证人的豁免权赋予法官和检察官,由他们根据案件和犯罪行为人的综合情况裁量决定。为避免豁免权的滥用,可以通过限制裁量权和设立相关配套监督机制来加以控制。在程序设置方面,参考德国的法院和检察机关协商机制和检察机关不起诉权能相结合的方式,确立法院和检察机关共同行使的豁免权赋予机制,是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和司法机关组织机构不变的情况下,最具有可行性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程序设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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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污点证人 豁免权 豁免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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