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朝契约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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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房丽,谭尚闻,刘明.论汉朝契约制度[J].学术交流,2012(9):207-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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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房丽 谭尚闻 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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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黑龙江大庆,163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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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大庆师范学院青年基金项目“中国古代汉、唐民事制度比较研究”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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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契约是我国古代民事法律制度发展的见证,西周时期即已出现"质剂"、"傅别"等契约形式。汉朝契约作为我国封建社会早期的契约,对后世的影响很大。汉朝的买卖契约中完成了第三人从见证者到担保者的转变,并在契约中约定对担保人沽酒答谢;买卖契约的支付方式则出现了贳卖、瑕疵担保责任等与现代买卖合同相近的约定内容。借贷契约则分为公共借贷和私人借贷两类,公共借贷一般为无息借贷,私人借贷的利率在律中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严禁取息过律。汉朝租赁契约数量相对较少,标的物一般为田地。汉朝契约的成立已经注重"诚信",这无疑受到"礼"的影响;而且契约对当事人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并受到律的保护,说明在汉朝已初步形成我国独有的契约文化,为后世契约制度的繁荣及契约精神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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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汉朝买卖契约 汉朝借贷契约 契约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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