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主体参与社会救助之公法原理 |
| |
作者姓名: | 吴振宇 |
| |
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法学院,杭州,310008 |
| |
摘 要: | 私主体承担社会救助,能够通过契约明确受救助者与救助提供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受救助者的人性尊严,并透过受救助者的选择来提高满意度,诱导社会救助服务更具效率和质量。私主体通过公办民营、民营公助、授权、委托等多样化形式在事业层面和决定层面参与社会救助,原有的政府职能转而由私主体来承担,行政以私法手段实现目标的措施日益增加,引起法律关系从国家——社会之二元对立转向国家、市场、社会多元合作。这种私主体参与社会救助仍需受法的统制,国家应通过行政法让市场主体更加负责,并负有担保责任和接管责任。
|
关 键 词: | 公私协力 社会救助 私主体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