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平行进口中出口商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义务——平行进口相关当事人归责厘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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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荣华.论平行进口中出口商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义务——平行进口相关当事人归责厘定[J].学术交流,2012(7):4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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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荣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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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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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平行进口是国际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长期争论的焦点,各国立场不一,莫衷一是。虽然对平行进口的定义与法律定位存在诸多不同的看法,但平行进口涉及的是知识产权产品的进出口,属于国际贸易法的规制范畴,已无异议。对平行进口商进口行为定性的研究固然重要,平行进口中出口商的角色亦不容忽视。对此,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重要国际公约,于第41条、第42条和第43条对卖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义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海关依法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的措施对平行进口中出口商知识产权瑕疵担保义务的履行也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解读相关规定,明确平行进口中出口商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义务,有利于平行进口中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为全面审视平行进口提供新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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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平行进口 知识产权瑕疵 瑕疵担保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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