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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纳税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作者姓名:董瑛
作者单位:山东科技大学,文法系,山东,泰安,271019
摘    要:纳税保证可分为一般纳税保证和连带纳税保证。在一般纳税保证中,纳税保证人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它具有防御性和阻却性。纳税人住所地变更、在破产程序中税款未得到清偿的以及纳税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纳税保证人不得提起先诉抗辩权。

关 键 词:纳税  保证  先诉抗辩权
文章编号:1008-7699(2005)03-0081-03
修稿时间:2005-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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