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兼并的法律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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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钱玉林.论公司兼并的法律控制[J].江苏社会科学,19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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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钱玉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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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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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经济学上,兼并泛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组成以长期经营为目的的一个新企业。兼并的形式有很多种。我国在1989年2月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兼并的形式有: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和控股式四种。在美国,把公司的吸收合并称为兼并(takeover)。还有些国家的法律和学者认为,取得另一个企业一定数额的股份或出资额;受让或承租其他企业一定资产或业务;控制其他企业的业务经营或人事任免等也是兼并的形式。笔者认为,兼并是否发生,实质上是看原来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公司是否变成为只有一个所有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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