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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侵害救济研究——兼评《九民纪要》的相关裁判规则
引用本文:李建伟.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侵害救济研究——兼评《九民纪要》的相关裁判规则[J].社会科学研究,2020,4(4):80-91.
作者姓名:李建伟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北京100088
基金项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一般项目“商个人制度完善的重大理论与立法问题研究”(17SFB2037);中国政法大学2017校级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营商环境法治化研究”
摘    要: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难以与传统民事权利类型对应,应视其为公司组织法上的一种新型特殊权利,这既符合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赋予其他股东相较于外部人受让拟转让股权的顺位优势的本质特征,又摆脱了传统民事权利类型界定的束缚,更与商事组织法的独立发展趋势相契合。在明确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可侵性之前提下,股权对外转让合同效力与侵害股东优先权的救济的界限可以分野。转让合同效力应秉承《九民纪要》确立的裁判思路,依《合同法》加以判断,将股东优先权的侵害因素剥离在外。侵害股东优先权的救济方式有二:一是实现优先权,二是优先权不能实现时的损害赔偿。前者的审判难点在于优先权对抗效力的界定与反悔权在侵权救济中的适用,需要处理好原则与例外的关系;后者的审判难点在于如何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可参考房屋承租人优先权受侵害纠纷的裁判经验及侵权法基本原理,同时为应对商事交易的复杂性,赋予法官合理的自由裁量空间。

关 键 词: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  合同效力  救济方式  优先权实现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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