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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
引用本文:王利明.论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J].社会科学研究,2020,4(4).
作者姓名:王利明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北京10087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规划项目“人格权保护立法研究”(18ZDA143)
摘    要:容忍义务是相邻关系的核心,相邻关系实质上就是要处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提供便利与容忍损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在探讨容忍义务理论基础的前提下,认为相邻关系中容忍义务来自对权利的界定和限制,其范围则构成了权利的边界。从性质上看,容忍义务是对不动产权利内容和行使的限制,其源自法律或者习惯,主要体现为不作为义务,忍受轻微妨害是容忍义务的重要内容。由于容忍义务旨在协调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维持其和睦关系,因此,需要准确把握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应当以利益衡量原则作为界定容忍义务合理限度的标准。容忍义务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为对排除妨害请求权的限制。虽然容忍义务主要适用于相邻关系,但也可以扩张适用于人格权等领域。

关 键 词:相邻关系  容忍义务  轻微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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