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任意诉讼担当容许性的类型化分析
作者姓名:陈国欣
作者单位:早稻田大学法学研究科
基金项目: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CSC202107070009);
摘    要:授权行为有效性的评价是任意诉讼担当容许性分析的核心。授权行为有效,则任意诉讼担当应被允许。被担当人的授权资格取决于被担当人的身份和关系。如果被担当人是同一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则任意诉讼担当授权必须由全体被担当人作出决议;反之,被担当人可独立决定是否授权。授权内容不同,授权行为的性质和效力评价标准也不相同。如果被担当人授予的是实体管理权,则授权行为是私法行为,该行为的有效性可按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评价;如果授予的是诉讼实施权,则授权行为是诉讼行为,该行为以“担当人对诉讼具有法律上利益”为生效条件。在法院的裁判对担当人的法律地位有事实上的影响力时,担当人对诉讼具有法律上利益。

关 键 词:诉讼担当  任意诉讼担当  当事人适格  诉讼实施权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