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国家亲权”及“恢复性司法”理论的影响下,针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特别刑事程序和构建少年司法制度已成为现代国家的基本共识。同样,我国也在立法和制度层面架构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具体法律规范。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在实践中面临异化风险,少年司法领域要求司法权积极、主动地介入与司法权本身属性有所悖离;在当下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呈现多元化趋势的背景下,单一化的刑事政策易带来对制度效果的冲击,且在被害人保障层面易陷入失衡的困境。因而,应当调整和修正目前片面强调保护主义的简单思路,在司法权运行过程中注入精细化因素,并重申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特别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障,以积极回应当下少年司法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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