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著作权法中,表演者的精神权利是指表演者就其表演所体现的人格或精神所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模仿自作者的精神权利。表演者的表演实际是具有独创性的,之所以国际法和国内法迟迟不给予表演者以精神权利,是因为担心作者与表演者精神权利的行使会相互冲突,进而影响公共利益。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兴起,传统的作者理念受到冲击、作者的精神权利受到质疑,以作者精神权利内容为模板的表演者的精神权利也必然受到影响。本文建议著作权法不再设置邻接权制度,也不再设置精神权利制度,将精神权利归入民法的人格权,结合民法总则、合同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实现对精神权利的多方面的保护。本文建议还原著作权法的财产权性质,统一知识产权法的财产权属性,实现法律部门间的协调,为知识产权法走入民法典奠定确切、方便和有效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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