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和法律父爱主义之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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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万艺.温和法律父爱主义之辨[J].天府新论,2017(5):79-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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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万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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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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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温和父爱主义长期以来被视为父爱主义的一个重要类别而隶属于父爱主义,但二者之间其实存在着紧张的对立关系。温和父爱主义的核心是:只有主体真实的决定才值得尊重。因此,帮助主体实现其出于实质自愿而做的选择、并不顾及主体的利益增进与否,这才是温和父爱主义的本相。但这又恰恰与“为了主体利益而强行限制主体自由”的父爱主义相矛盾。因此,温和父爱主义并非父爱主义,而是一项独立的限制自由的原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温和父爱主义的分类进行探究,以期拓宽其在我国部门法领域的实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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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温和父爱主义 父爱主义 法律父爱主义 限制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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