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送回扣,企业受罚——兼谈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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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军华.业务员送回扣,企业受罚——兼谈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判定[J].经营管理者,2002(6):2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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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军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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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案情介绍: 2001年6月份,某私营化工厂与本厂的业务员签订业务经费(报酬)包干承包合同,明确规定: “本厂所有产品销售均实行经费全额包干,按销售额到账款的20%提取销售费用(含工资)”。业务员姚某拿出包干经费中的5%,作为回扣和好处费送给其业务客户的经办人员,以达到推销化工厂产品、增加销售额的目的。截至2001年12月,姚某共支付回扣和好处费计2万元。后经群众举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此违法行为,确认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之规定,构成实施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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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职务行为 个人行为 业务员 反不正当竞争法 案例分析 商业贿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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