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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认定
作者姓名:杨欣
作者单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400  
摘    要:作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同时是其所包庇、纵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不能一概而论,需区别"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不同行为来分别认定;同时,并非所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关 键 词:包庇  纵容  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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