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的物权性论——立足于工资债权的分析并着重法律体系协调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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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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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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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物权法未规定优先权作为物权的一个类型,本文立足于对工资债权这一特殊债权类型的分析,认为有必要区分特殊债权类型而规定工资债权应具有对抗抵押权的物权性优先受偿效力。从法律体系的协调来看,我国物权法未实现绝对的物权公示原则,而存有例外,且做此规定在物权公示及标的物特定方面均可做合理解释。因此,从必要性和可能性两方面.优先权的物权性质应该可得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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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优先权 工资债权 物权公示 物的特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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