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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奥斯丁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
作者姓名:齐延平 彭 宁
作者单位:;1.山东大学法学院;2.中国法理学研究会;3.《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摘    要:奥斯丁的学术志趣在于解构社会契约论,终止对主权合法性来源的追问,将属于立法科学、伦理或道德科学的东西从真正的法理学领域中驱逐出去,以保证法理抽象研究和概念分析的准确性。独立的政治社会—主权—法律义务,是奥斯丁批判社会契约论的理论链环。其要害在于社会契约论本身要解决的问题,是独立的政治社会的合法性问题,而非法律义务问题,因而我们认为奥斯丁误解了社会契约论。当然,我们更愿意相信,他是为了完成其纯粹法律科学的第一步而进行的有意误解,其未完成的学术研究计划的第二步,也就是构建纯粹法律与实际道德、原则间的有机关系,足可透露在其理论整体架构中道德的位置。

关 键 词:奥斯丁  社会契约论  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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