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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犯罪是否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姓名:程宗璋!北京
摘    要:案例:1994年11月11日,原某县国有企业出纳黄某调离岗位,在办理移交手续时,负责监交的财务科长甲某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黄某提供的交接清单未做审查,就签名认可,致使黄某于1994年7月至10月挪用资金9.8万元的犯罪事实未被及时发现。同时,甲某在1995年至1996年任财务科长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未认真履行会计监督职责,未建立财产清查制度,没有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查核对,做到帐簿记录与款项相符,致使罪犯高某、黄某有机可乘,于1994年7月至1996年10月先后十次挪用资金63万多供他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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