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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法官的职业操守--对府州司理参军、司法参军的履职考察
作者姓名:霍存福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法学院,辽宁 沈阳,110034
基金项目: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治文化的传统资源及其创造性转化”(14ZDC023),2013年辽宁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重大基础理论研究课题“文化繁荣与文化创造语境下的中国法文化研究”
摘    要:法官职业操守以据法、守正为重要组成部分,宋代通过儒家司法理念的灌输与严惩作奸犯科的法官塑造法官职业操守,在落实儒家价值观方面,司理参军治狱以“得情”“无冤”为目标,司法参军议狱则“求合于人情”或以“傅之经义”为极则。在职守第一的背景下,他们表现出不顾个人利益、个人得失的“忘我”特征:宁可弃官,也要守职;甚至法官的极则是“求生”,其底线意识就是“不以人命换官做”,因而频频与长官“争狱”。在与同僚或下属的关系上,司法参军驳正的是本府州司理参军勘鞫有误的案件,不直接针对属县;而司理参军复核属县案件,其驳正权或驳正责任,是司法参军所没有的职责。

关 键 词:法官职业操守  据法  守正  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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