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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保护奴婢人身权的划时代特征--据两宋民法看奴婢的人身权
引用本文:郭尚武.论宋代保护奴婢人身权的划时代特征--据两宋民法看奴婢的人身权[J].晋阳学刊,2004(3):66-70.
作者姓名:郭尚武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历史与旅游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摘    要:宋代封建商品经济前所未有地高度发展,导致统治阶级的传统观念发生变化.民事立法新增了保护奴婢人身权的规定,其根据是编敕,而非<宋刑统>.奴婢由民事权利客体转化为主体,在封建社会法制史上,唯宋代独有.目前高校法学专业本科或硕士研究生用的<中国法制史>课程教材,在宋代民事立法的文中,或未见此说明,或引用<宋刑统>沿袭唐律的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皆不能反映这一律条在两宋已成具文的史实.

关 键 词:宋代民法  奴婢  人身权    
文章编号:1000-2987(2004)03-0066-05
修稿时间:2004年1月18日

On the Important Characteristics in the Protection of Slaves' Personal Rights during the Song Dynast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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