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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主体的自我意识
引用本文:贺金瑞.论主体的自我意识[J].内蒙古社会科学,1988(3).
作者姓名:贺金瑞
作者单位: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哲学社会学研究所
摘    要: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把实践的观点放在首位,认为人们的社会实践是人的认识基础。实践的主体是人,承认社会实践是人的认识的基础,这就意味着,对于人的认识不能仅从客体方面来理解,更主要的是,应当从主体方面来理解。从认识史上看,即离不开人的自我意识,人必须把自我与他物区别开来,意识到自己是意识者,人从自身那里把自然界划分开来,才有主体与客体的分化和主体对客体的认识。认识不仅指向外部世界,而且指向人类自身。人是通过劳动自我诞生的,社会性是人的能动的本质属性,假如没有人的社会主体的自我意识规定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和主体对客体的关系,要做到实践过程的主客体的统一是根本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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