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差别原则”中的不平等意蕴及其当代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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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治菊 卢欣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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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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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青年项目(编号CMA130203);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编号NCET-13-0749);贵州省教育厅硕士点项目(编号13SSD021);贵州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点教改项目(编号黔教研合JG字[2013015]);贵州省科技厅基础研究项目(编号LKM[2011]12号);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2014年院级重点专业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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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差别原则是理解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与关键,是罗尔斯对弱势群体公共关怀的典型写照,也是现代福利国家应提供更高社会福利的学理上的依据。这一原则要求,财富和收入的不平等分配必须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利益。但是,差别原则以承认社会结构的等级性为前提,忽视个人责任与个人选择,弱化个人基本“善”对分配的影响,并将天赋看作公共资产作为达成差别原则的必要环节,这会引发新的不平等。因此,差别原则在关注社会平等的同时也会引发新的不平等,这对当代中国的启示意义是双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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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差别原则 平等 自然禀赋 不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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