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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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小平.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几个问题[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19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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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小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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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9条规定:“本法施行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成立的公司,继续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对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原有公司〉在《公司法》施行后如何处置的问题提出了要求即:首先,确定了在公司法施行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两个规范意见登记成立的公司,继续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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