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公开中的不公开“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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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一飞,吴鹏.检务公开中的不公开“例外”[J].广西社会科学,20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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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一飞 吴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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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 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重庆,40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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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SFB201308);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校级重大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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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检务公开应当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基本准则。检务信息的特殊性决定了检务公开的例外也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为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开”与“公开例外”的平衡,检察机关需要加强对“公开”与“例外”标准的把握,坚持例外先定、例外有限以及例外时限的原则。同时,在检务公开的过程中,还应当根据检察机关的不同职能,对检务信息的例外制定相应的救济措施,为实现检务公开的健康、深入发展提供有效的监督与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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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务公开 最大限度公开 公开例外 例外原则 救济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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