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刑法介入需谨慎--以余额宝为例 |
| |
引用本文: | 熊理思.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刑法介入需谨慎--以余额宝为例[J].广西社会科学,2014(9). |
| |
作者姓名: | 熊理思 |
| |
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
| |
摘 要: | 在余额宝的引领下,互联网金融创新迅速发展,但同时又涉嫌触犯刑法中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刑法与刑事司法机关对此的介入应当谨慎。一方面,刑法作为法律保护的最后的一道屏障,其介入意义不言而喻。另一方面,在介入度的选择上应秉承谦抑谨慎的态度,坚持二次违法行原则、公平原则和鼓励创新原则。对尚未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互联网金融创新行为,刑法不宜主动介入。
|
关 键 词: | 互联网 金融创新 刑法介入 政策取向 余额宝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