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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纪人主体地位的法制完善
作者姓名:张力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基金项目: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摘    要:农村经纪人在我国统筹城乡的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人力与资本要素融通的作用。为进一步促使其发挥积极意义,应着力面向激发农村经纪人以“居间人”为本位的多元职业潜力,在技术上将其定位为“任意商人”,逐步放宽登记标准,并试行以培训结业证书代替工商登记效力的柔性登记制度,发挥软法在农村经纪人主体治理中的功能,同时要求地方政府作为信用保障主体加入农村经纪人法律关系。

关 键 词:农村经纪人  多元职业潜力  柔性登记  软法  政府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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