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法官良知的价值和意义 |
| |
引用本文: | 王申.审判实践中法官良知的价值和意义[J].学习与探索,2012(10):62-68. |
| |
作者姓名: | 王申 |
| |
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官的实践理性论” |
| |
摘 要: | 当前社会中存在的举证无能、同命不同价等现象不是经济发展的必要代价,而是可以避免的悲剧。良知是情感与理性的统一,是每个人都应具有的辨别是非、善恶的理性能力。良知为理性和经验提供道德反思的自觉基础,是个人对自己行为、意图或品格的道德上好坏与否的认知,连同一种要正当地行动或作一个正当的人的责任感。法官良知则是法官个人作为司法判断主体时所应具有的法律职业良知,它是与道德有关的善的知识。法官良知体现了法官的内在品性与人格要素以及对法律的忠诚度。法官的良知不同于良心,它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个人思想感情,而是一种职业伦理道德。法官的良知观直接指导法官的价值追求和意义追求,这一切都蕴涵在法官对司法的整体性信仰之中,而且影响着所有法官对人生意义和价值的理解。裁判是法官心灵的印证,是天平的表征,是法官职业赖以生存的元素。一次不当的裁判可能会对整个司法体制甚至整个社会带来负面作用。因此,作为承担审判职能的法官必须拥有法的理性和良好的品质,否则法律将是愚蠢、邪恶且不计后果的。
|
关 键 词: | 法官良知 良心 司法公正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