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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社会建设中的政府责任及其局限性
作者姓名:金东日  朱光喜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300071
基金项目:天津市教委社会科学重大项目“社会管理创新与诚信社会建设”
摘    要: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主体机会主义行为空间的增大及对其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是中国社会诚信缺失的重要原因。因此,在诚信社会建设中,政府的基本责任就是进行制度体系的建设,包括制度结构的完善、制度内容的合理化以及有效地执行制度并使自身发挥示范作用。然而,一方面,由于政府自身理性的有限性与自利性导致政府的责任难以充分履行,表现为政府供给的制度约束体系存在边界的有限性、内容的不合理性和执行的失效,这不仅难以约束社会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反而会刺激甚至鼓励其失信行为;另一方面,由于体制的缺陷,政府的责任和定位被扭曲,政府不仅不能为建设诚信社会所必需的以专门从事呵护和培育人性以及守护社会良知等为己任的强大主体群提供充分的活动空间,而且政府自身的强势和渗透及运行逻辑对诚信缺失的社会风气也会推波助澜甚至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关 键 词:诚信社会建设  政府责任  政府的局限性  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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