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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黄守华.保险诈骗罪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2(2):65-67.
作者姓名:黄守华
作者单位:贵州警官职业学院 贵州贵阳550005
摘    要:我国刑法未将虚构保险利益以及被保险人自伤、自残 ,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纳入本罪的罪状 ,是立法上的疏漏 ;以保险责任期限外的事故谎作保险事故 ,骗取保险金的 ,应属于“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行为人向保险公司报案的行为才是本罪的着手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的 ,应以本罪论处 ;计算本罪的犯罪所得数额时 ,不应从中扣除保险费。

关 键 词:保险诈骗罪  立法疏漏  认识误区
文章编号:1003-6644(2002)02-0065-03
修稿时间:2001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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