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 |
| |
引用本文: | 黄守华.保险诈骗罪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2(2):65-67. |
| |
作者姓名: | 黄守华 |
| |
作者单位: |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 贵州贵阳550005 |
| |
摘 要: | 我国刑法未将虚构保险利益以及被保险人自伤、自残 ,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纳入本罪的罪状 ,是立法上的疏漏 ;以保险责任期限外的事故谎作保险事故 ,骗取保险金的 ,应属于“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行为人向保险公司报案的行为才是本罪的着手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的 ,应以本罪论处 ;计算本罪的犯罪所得数额时 ,不应从中扣除保险费。
|
关 键 词: | 保险诈骗罪 立法疏漏 认识误区 |
文章编号: | 1003-6644(2002)02-0065-03 |
修稿时间: | 2001年8月28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