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岛屿在现代国际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海洋法地位.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对于岛屿概念作出了界定,但是却在岛屿的自然形成、岩礁的法律属性以及其他一些基本概念上存在诸多局限性.上述局限性的成因既与国际社会关于岛屿定义确立过程的历史状况密不可分,又是各国严重分歧的妥协产物;上述局限性既给各国留下了广阔的解释空间,也为各国岛屿持续争议埋下了“祸根”,从而严重损害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对于中国来说,第一,应该积极推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岛屿定义的完善,逐步构建中国在海洋法发展中的话语权;第二,应该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为依据,作出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目的与宗旨的解释,为解决中曰冲之鸟纠纷提供法律依据;第三,以维护历史性权利为出发点,正确运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从而为解决黄岩岛问题提供法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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