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核不扩散条约》缔约国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以伊朗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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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鹏飞.论《核不扩散条约》缔约国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以伊朗为例[J].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8(4):2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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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鹏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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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上海,201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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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来来,伊朗所声称的和平利用核能的活动在国际社会引起广泛的关注和争议。由于伊朗享有核主权,并且这种核主权受到《核不扩散条约》的确认,所以伊朗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但是伊朗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应受到三点限制:第一,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限制;第二,《保障协定》及其《附加议定书》的限制;第三,安理会决议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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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核不扩散条约》 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 伊朗 |
文章编号: | 1009-2692(2007)04-0024-04 |
修稿时间: | 2007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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