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害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地位再商榷 |
| |
引用本文: | 朱炜,王洁.社会危害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地位再商榷[J].江西社会科学,2005(11):220-222. |
| |
作者姓名: | 朱炜 王洁 |
| |
作者单位: |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江西公安专科学校 |
| |
摘 要: | 成立犯罪故意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认识的理论,在近几年受到不少学者的批判和否定,先后出现“违法性认识必要说”、“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必要说”、“择一说”等观点。但本文认为这些观点都值得商榷,“社会危害性认识必要说”在我国仍然是科学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地位不宜动摇。
|
关 键 词: | 社会危害性认识 违法性认识 犯罪故意 |
文章编号: | 1004-518X(2005)11-0220-03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