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社会危害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地位再商榷
引用本文:朱炜,王洁.社会危害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地位再商榷[J].江西社会科学,2005(11):220-222.
作者姓名:朱炜  王洁
作者单位: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江西公安专科学校
摘    要:成立犯罪故意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认识的理论,在近几年受到不少学者的批判和否定,先后出现“违法性认识必要说”、“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必要说”、“择一说”等观点。但本文认为这些观点都值得商榷,“社会危害性认识必要说”在我国仍然是科学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地位不宜动摇。

关 键 词:社会危害性认识  违法性认识  犯罪故意
文章编号:1004-518X(2005)11-0220-03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