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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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国家民政部、财政部于2003年7月24日发出《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3]89号),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通知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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