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提起公益诉讼的障碍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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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云斌.民政部门提起公益诉讼的障碍分析[J].社会福利,2008(1):4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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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云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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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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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4年12月、2005年4月,高淳县境内先后有两名流浪汉因车祸身亡,经刊登认尸启事无人认领后,依照规定进行了火化,骨灰由殡仪馆保管。2006年3月,高淳县民政局以民政部发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为依据,以肇事方、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两无名流浪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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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民政部门 公益诉讼 死亡赔偿金 保险公司 流浪汉 高淳县 殡仪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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