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源于我国规范性文件自身及其审查依据的复杂性,现行司法审查标准存在适用的模糊性难题,而传统规则导向的法条主义与结果导向的后果主义审查模式,在消解模糊性难题的进路上都存在明显局限性。事实上,随着法律的品格从权威性至沟通性的演变,一种过程导向的功能主义审查模式应运而生。这种审查模式要求,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既要考量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性因素与司法裁判的社会效应等后果,也要严格遵循法律的规范约束。尤其是,"后果考量"在作为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一项内在要求时,直接影响到规范文件合法性判断的,必须要满足特定的规范条件。实体上,后果考量之事实理由应具备立法性与规范的必要性;程序上,应满足程序论辩的充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