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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以《民法典》第726条为中心
作者姓名:杨会
作者单位: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基金项目:四川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SC19B012);
摘    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主体仅指居住用途的承租人,不包括商业用途的承租人。行使前提是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给买受人,出卖也包括抵押权实现中的变卖、折价、拍卖和破产财产的拍卖及法院强制执行的拍卖,而买受人不能是出租人的近亲属。行使条件是同等条件,不仅房屋价款、支付方式等相同,承租人还应额外支付一定比例的房屋价款。行使期间为出租人在与买受人订立租赁房屋买卖合同之后的3日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接到通知的15日内行使。行使后果是出现双重买卖,但出租人只能向承租人履行,且无需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关 键 词:租赁房屋  承租人  优先购买权  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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