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转变思想,以提高经济效率为中心,在国营经济事业中积极推行公司制度。首先是以接受的沦陷区日伪企业为基础组建了一批国有独资大公司;新《公司法》颁布后,据此将其大部分改组为有限公司;在1948年币制改革过程中,又将部分改进为股份有限公司。此种转变涉及到社会正义与经济效率孰重孰轻、孰先孰后等基本价值判定,关乎重大经济与政治问题,引起了多方面的争论。处于复杂而矛盾心态下的国民政府谨慎而保守,在公司制的推行过程中更多地选择"有限公司"的形式,采取了大量保留措施,使得政企分开的意义大打折扣。尽管如此,它在探索国营事业经管体制的现代转换上,仍具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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