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的非法人性─—兼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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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克勤.关于国有企业的非法人性─—兼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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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克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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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陕西财经学院经济法学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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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与自负盈亏虽有联系,但二者所要求具备的权利条件并不相同。企业经营权是改革过程中的一个过渡性提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不适宜。鉴别“法人”属性的根本标志是有限责任制,但国有企业却不能独立承担有限责任,其经济责任累及国家,由此得出我国国有企业的非法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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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限责任制,非法人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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