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人分类为视角的北京奥组委法律主体地位研究——兼论中国事业单位法人的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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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亮,田德鹏.以法人分类为视角的北京奥组委法律主体地位研究——兼论中国事业单位法人的改革[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8(6):114-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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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亮 田德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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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2.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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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05SFB4007)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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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法人分类,许多国家以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作为分类基础。《民法通则》没有遵循这一模式,而是采用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分类模式,并在非企业法人项下规定了事业单位法人。北京奥组委属于事业单位法人,这不仅是理论上的需要,亦获得了实践中的支持。中国事业单位法人面临着泛商业化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在中国目前的情境之下,应继续秉持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分类模式,并在非企业法人中增设基金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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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人分类 北京奥组委 法律主体地位 事业单位 基金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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