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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人分类为视角的北京奥组委法律主体地位研究——兼论中国事业单位法人的改革
引用本文:刘亮,田德鹏.以法人分类为视角的北京奥组委法律主体地位研究——兼论中国事业单位法人的改革[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8(6):114-117.
作者姓名:刘亮  田德鹏
作者单位: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2.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100872
基金项目: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05SFB4007)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关于法人分类,许多国家以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作为分类基础。《民法通则》没有遵循这一模式,而是采用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分类模式,并在非企业法人项下规定了事业单位法人。北京奥组委属于事业单位法人,这不仅是理论上的需要,亦获得了实践中的支持。中国事业单位法人面临着泛商业化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在中国目前的情境之下,应继续秉持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分类模式,并在非企业法人中增设基金会法人。

关 键 词:法人分类  北京奥组委  法律主体地位  事业单位  基金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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