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法学界不少人认为,情势变迁与不可抗力是一回事,只是称谓不同。这是一个 误解。情势变迁与不可抗力确有相似之处。它们都是指出现了来自外界的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障 碍情形。并且这种障碍是不能合理预见和不能克服的;两者均为体现公正、公平原则的法律救济制 度。但是两者仍然存在一些重要区别,即,两者所指的障碍程度不同,调整结果不同,发生作用的途 径不同,争讼性质不同,事由范围不同。由于认识上的差错,新的合同法对情势变迁与不可抗力未 能作出区分。立法机关应通过立法解释,将情势变迁和不可抗力分别作出规定,区别两者的适用情 形和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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