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刑部建制述论——制度史的静态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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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龚延明.宋代刑部建制述论——制度史的静态研究[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1(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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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龚延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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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 古籍所暨宋学研究中心,浙江 杭州310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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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宋刑部之制,沿袭隋、唐。在宋代,刑部之职能变化,分两个阶段:北宋前期,刑部官员无职事;刑部之权,为审刑院与纠察在京刑狱司所分。但刑部并非空壳,尚掌有昭雪天下死罪之司法权,及犯罪免职官员经赦重新叙用等职事。为宋初四家中央司法机构之一,则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构;审刑院为复议大理寺断案机构;刑部为大辟复核机构;御史台为刑法最高监督机构。元丰五年,行新官制,刑部尚书、侍郎及其所属四司刑部司、都官司、比部司、司门郎中、郎中、员外郎,官复原职。职掌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之政令。元丰改制之后,中央司法机构由四家简为二家,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则为司法监督机构未变。天下奏案,必断于大理寺,详议于刑部,然后上之于宰执,决之于皇帝,这就是元丰改制后,确立的宋代刑事审判制度。这也从刑政方面,体现了宋代以皇帝为核心的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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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宋代 刑部建制 制度史 |
收稿时间: | 2016-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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