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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理论深化与实践分析——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颁布为视角
引用本文:许登龙.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理论深化与实践分析——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颁布为视角[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7(5):101.
作者姓名:许登龙
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8
摘    要:2014 年10 月1 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式实施,从信息公示的角度解决了新 《公司法》颁布后引发的债权人保护的问题。但是,《条例》的位阶与《公司法》不具有对称性,其具体内容也需完善。 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商事登记制度中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理论界对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争论不休,其中颇具代 表性的“公法行为说”、“私法行为说”与“双重性质说”均不能揭示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而“法律事实记录环节说”准 确地揭示了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条例》的公布实施,对构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大有裨益。但《条例》还存在着对公 示信息真实性要求不明确具体、对企业信用等级区分不细等不足,应通过引入公证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评级制度来予 以完善。

关 键 词:商事登记  逆向选择  信息对称  价值中立  公法  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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