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理论深化与实践分析——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颁布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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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登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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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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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4 年10 月1 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式实施,从信息公示的角度解决了新《公司法》颁布后引发的债权人保护的问题。但是,《条例》的位阶与《公司法》不具有对称性,其具体内容也需完善。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商事登记制度中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理论界对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争论不休,其中颇具代表性的“公法行为说”、“私法行为说”与“双重性质说”均不能揭示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而“法律事实记录环节说”准确地揭示了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条例》的公布实施,对构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大有裨益。但《条例》还存在着对公示信息真实性要求不明确具体、对企业信用等级区分不细等不足,应通过引入公证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评级制度来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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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事登记 逆向选择 信息对称 价值中立 公法 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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