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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域交叉背景下“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定位与实现
引用本文:李兴宇.公私法域交叉背景下“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定位与实现[J].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1(5):135-144.
作者姓名:李兴宇
作者单位:北京林业大学,北京 100083
基金项目:本文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制度研究”(项目号:2021SRY14)资助。
摘    要:“修复生态环境”责任是传统民法中广义“恢复原状”的延伸具象,但在实践样态上已超越民法,扩张成为一种跨公私法域的责任方式。在刑事司法领域,“修复生态环境”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非刑罚处罚方式予以适用。在行政执法领域,“责令修复生态环境”则是“责令改正”在生态环境损害领域的具体表达。在实现路径上,修复生态环境应首先通过行政追责方式予以实现,仍无法填补损害时,方可寻求司法救济。“修复生态环境”责任可分为直接性修复和替代性修复,前者为首要责任方式,后者尚须严格界定其内涵,避免泛化,应通过严格的测算方法、监督执行方案及验收标准予以落实,以使替代性修复名副其实,真正实现生态环境修复的全面填补目标。

关 键 词:恢复原状  修复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  修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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