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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信息权益的法律构造
引用本文:吴高臣.个人信用信息权益的法律构造[J].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1(5):125-134.
作者姓名:吴高臣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北京 100089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政府职能转变的组织法保障研究”(项目号:21BFX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个人信用信息权益具有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属性,相关立法旨在实现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和利用,因此必须合理平衡个人、信用信息处理者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信用信息处理者既与个人直接联系,又与政府保持良好的沟通,依托其业务和资源优势处于结构洞位置,成为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的关键节点。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的关键不在于赋予个人充分的权益和政府有力的监管职责,而在于课以信用信息处理者足够的义务。据此,个人信用信息权益具有双重构造:自主权益和防御权益。前者以个人知情权为基础,包括知情权、决定权、修改权和修复权;后者包括信用信息处理者义务和政府监管职责,以保障自主权益不被侵害。

关 键 词:个人信用信息权益  个人信息  自主权益  防御权益  结构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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