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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性质和经营自主权
引用本文:余家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性质和经营自主权[J].社会科学辑刊,1982(6).
作者姓名:余家驹
作者单位:辽宁建筑工程学院 讲师
摘    要:城镇集体企业自恢复自负盈亏与经营自主权以来,已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然而,如何认识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性质,怎样确定经营自主权的合理范围,以及如何解决目前面临的问题等,还有待我们进一步加以探讨。一、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性质对于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性质,一般的提法是: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是城镇劳动群众在国家扶持下,根据自愿原则组织起来的群众性集体经济组织。它的最基本特征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它是独立的经济单位,具有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地位,因此应当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自主权(见一九八○年一月全国城市集体所有制经济理论问题讨论会简报),但是这有种说法是不完善的,它仅仅说明了集体所有制企业作为一种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同全民所制企业之间的差别以及各自享有自主权范围的不同,却未能鲜明地反映出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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