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证”的法律文本演变与权利证明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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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训芳,诸,江.“林权证”的法律文本演变与权利证明范围[J].江西社会科学,2014(3):142-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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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训芳 诸 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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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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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有法律文本分析表明,《森林法》的林权登记制度符合《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立法精神。但由于立法缺陷,导致实践中林权登记机构办理的"林权证"与《物权法》第127条明示的"林权证"所证明的权利范围不同,即前者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后者是林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从《物权法》文本的不动产的定义和对不动产的列举来看,森林、林木和林地均为独立的不动产,属于应当登记的不动产范围。因此,林权登记机构办理的"林权证"具有物权证明效力,其权利证明范围及于森林、林木和林地。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应充分考虑已实际发生的林权变动状况,明确林权登记为不动产登记,并规定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林权证"上记载森林、林木和林地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从而使"林权证"成为名副其实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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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林权证 林权登记 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统一登记 权利证明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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