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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涉终裁决能否一案出“两裁”
作者姓名:
张爱军
作者单位: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摘 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该条中本法另有规定指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这样规定,目的是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
关 键 词:
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
仲裁裁决
裁决书
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
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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