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湖南建设中的检察职能及其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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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超民,吴建雄.法治湖南建设中的检察职能及其实现[J].湖南社会科学,2012(3):8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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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超民 吴建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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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2.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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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2年湖南省社会科学院省情决策与咨询重点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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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湖南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中,作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施的检察机关,肩负着参与、保障和促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的职能责任,其职权的行使必须建立在依法规范的基础上。面对人民群众对社会正义、社会安全、吏治清廉和民生保障等方面的期待和要求,检察机关必须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提升执法能力,实现法治湖南建设区域性与法律监督职能国家性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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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治湖南 检察职能 规范执法 路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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