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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两个问题的探讨
引用本文:李坤刚.关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两个问题的探讨[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4(3):18-21.
作者姓名:李坤刚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
摘    要: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实行“先裁后审 ,裁审衔接”的原则 ,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弊端 ,建议将此原则改为“或裁或审 ,裁审衔接”的原则 ,既可发挥劳动仲裁的优点 ,又可消除仲裁作为必经程序的弊端 ,更有利于保护劳动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此外 ,随着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的推行和发展 ,应当将待定权利争议纳入劳动仲裁范围 ,实行行政协调和劳动仲裁相结合 ,并加以完善。

关 键 词:劳动争议仲裁  先裁后审  或裁或审  权利事项争议  待定权利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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